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编制工作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TQT2016-11
1.招标条件
根据《关于下达2016年铁路发展计划的通知》(铁总计统函[2016]1号)及《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通知》(呼铁建设函 [2016] 66号)。为加快推进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现就该项目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公开招标。因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发布二次招标公告。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境内。
2.2 工程概况:
改建铁路集宁至二连浩特线扩能工程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北部,线路南起集宁站,北至边境城市二连浩特市,途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右翼后旗,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及二连浩特市。线路全长330.108km,改造既有车站25座。
2.3 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国铁Ⅰ级;
正线数目:二连~贲红(单线);贲红~集宁(双线);
限制坡度:9‰;
最小曲线半径:400米;
牵引种类:内燃;
机车类型:DF4系列;
牵引质量:双机4000t,单机2800t;
到发线有效长度:850m;
闭塞类型:二连~贲红(半自动);贲红~集宁(自动)。
2.4招标范围:
2.4.1本次招标为改建铁路集宁至二连浩特线扩能工程全线环境保护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2.4.2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号:JEKNHP-01
2.5 计划工期:本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计划2016年10月10日开工,2018年10月10日竣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3.1.2具备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运输甲级资质证书;
3.1.3近三年具有不少于5项铁路扩能改造或电气化改造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并完成上报审批的工作业绩;
3.1.4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主持铁路扩能改造或电气化改造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编制不少于3项;
3.1.5注册资金200万元。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申请人于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5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呼和浩特市车站西街47号(呼和枢纽改造建设指挥部)二楼207室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购买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银行汇票复印件、及呼铁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企业、法定代表人均需开具)的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付款,投标人应确保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将标书款汇至指定的账户,在汇款时必须注明招标编号,不接受现金和其他形式的付款方式。售后不退。
4.3 谢绝邮购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9时00分至2016年6月16日10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6月16日10时00分,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东街104号)。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网址: )、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网址:http://www.nmgztb.com)、铁路建设工程网(www.rebcenter.com)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铁路建设工程网、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枢纽改造建设指挥部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47号
邮编:010050
联 系 人:骆云
电话:0471-2242387
传真:0471-2246385
电子邮件:lbmhhht@126.com
标书款汇款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
银行账号:05515101040014403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须 知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检察机关主要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1月,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均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下面将呼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告知如下:
一、受理查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5:00至17:00。呼铁检察机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二、应当交付的材料
单位查询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被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查询还需提供行贿查询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查询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3.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三、查询内容
1.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刑事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3.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四、查询服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检察院受理。
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预约查询。
单位 | 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铁路 运输分院 | 0471-2243387 | 呼和浩特铁路 运输检察院 | 0471-2246753 |
包头铁路运输 检察院 | 0472-2222935 | 集宁铁路运输 检察院 | 0474-2242188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95号;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
注意事项:
1.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同一申请在两级铁检院的查询结果相同。
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印有二维码可辨别真伪。
3.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理实行自主原则,但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5.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三十日内反馈提供受理查询的铁检机关。
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填写受理查询检察院名称)
因我单位于_年_月_日在__省(自治区)__市参加________工作(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根据________(招标方、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法定代表人____身份证号:_____ ,项目经理____ 身份证号:_____(无此项内容可不填) 近__(最少填写3年)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备注:可选择填写受理查询检察院名称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填写受理查询检察院名称)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本人姓名)身份证号:_____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备注:请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申请查询时,填写此表)
授权委托书
(检察机关名称):
兹授权同志(需注明身份),代表我单位到贵院申请查询本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
授权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备注:可选择填写受理查询检察院名称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