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程序及行政审批条件
一、立项核准
(一)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核准申请文件;
(三)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由县(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五)由县(市)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六)由县(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七)由县(市)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申请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规划审批
(一)规划设计
市规划管理处根据《大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需要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确定重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重点地块以外的建设项目,需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或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其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选址图;
5、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特殊项目需要其他材料。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建设用地范围图。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建筑施工图;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5、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6、日照分析报告;
7、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8、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告示板的影像证明材料;
9、方案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特殊项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工程报建
(一)公开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公章(一份);
6、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邀请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公章(一份);
6、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7、申请邀请招标依据及条件。
(三)直接发包应具备的条件
1、本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及招投标监管部门各存一份;
2、建设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资金证明、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可按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备案;各地可参照此表制定分阶段备案表格;
3、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资料
4、施工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5、监理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班子成员相关资料;
6、上述证书、证件等需提供复印件,办理情况告知时核查原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一)《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三)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四)施工合同;
(五)监理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住建局安全科办理手续。
(一)工程概况、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示原件,存复印件);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款凭证及支付计划(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三)意外伤害保险(出示原件保险合同,存复印件);
(四)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出示投标书和上岗证原件进行核实,原件封存,现场留封存证明和复印件待查);
(六)起重设备登记、安拆备案和检测情况(出示登记备案证、检测报告);
(七)工人入场前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出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
(八)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围挡、施工用电、消防等设施、现场平面布置、“三通一平”情况(现场查看);
(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和一览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到住建局建管科办理手续。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五)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消防、防雷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3、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文件;
14、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
15、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牌;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住建局提供安全科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11、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牌的照片;
1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4、消防、防雷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5、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文件;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住建局建管科办理手续。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三)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四)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有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九、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提供如下资料到住建局城建科科办理手续。
(一)立项批复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验原证后复印加盖鲜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证后复印加盖鲜章;
(四)相关报建批准文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三选一:审计报告、在建工程进度造价报告、预售工程的形象进度);
(六)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大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八)销售商品房使用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九)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位置、栋号、户数、面积、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十)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