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改变绿地规划、绿地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5、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6、燃气经营和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第一、二、三、四、五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7、燃气经营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8、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
9、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10、镇建设用地规划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1、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12、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确认(共2项)
1、城市公用绿地、居住区及单位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雨水)接入市政管网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行政征收(1项)
1、墙改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其他(2项)
1、建设工程资料备案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二、三、四款
2、施工图设计及抗震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51项)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不收费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6、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7、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8、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9、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10、对燃气用户及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
11、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
12、对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13、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 一、二、三、四、款
14、对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款
15、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 一、二、三、四款
16、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17、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8、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19、对于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 一、二、三、四、五款
20、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2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
22、对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款 第三十二条
23、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4、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25、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26、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27、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二款
28、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 三款
29、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30、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31、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32、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
33、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有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3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有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
35、对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一条
36、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对施工单位未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二条
37、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三条
38、对本行政区域具体范围内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条
39、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40、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不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41、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42、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43、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或者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三、六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44、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未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45、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46、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二、三、四款
第六十一条
47、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
48、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49、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50、对燃气用户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款 第六十条
51、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 第六十二条
1、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改变绿地规划、绿地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5、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6、燃气经营和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第一、二、三、四、五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7、燃气经营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8、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
9、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10、镇建设用地规划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1、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12、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确认(共2项)
1、城市公用绿地、居住区及单位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雨水)接入市政管网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行政征收(1项)
1、墙改基金征收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其他(2项)
1、建设工程资料备案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二、三、四款
2、施工图设计及抗震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51项)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不收费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6、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7、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8、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9、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10、对燃气用户及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
11、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
12、对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13、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 一、二、三、四、款
14、对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款
15、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 一、二、三、四款
16、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17、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8、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19、对于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 一、二、三、四、五款
20、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2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第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
22、对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 一、二、三、四、五、六款 第三十二条
23、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4、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25、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26、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27、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二款
28、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 三款
29、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30、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31、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32、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
33、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有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3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有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
35、对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一条
36、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对施工单位未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二条
37、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三条
38、对本行政区域具体范围内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条
39、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40、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不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41、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42、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43、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或者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三、六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44、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未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45、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46、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二、三、四款
第六十一条
47、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
48、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49、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50、对燃气用户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款 第六十条
51、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 第六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