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海宁市盐仓污水处理厂三期(续建工程)货物采购第Ⅳ标包—滗水器 已 由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浙发改设计【 2010 】 68 号文 批准建设,招标人 ( 项目业主 ) 为 海宁钱塘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 自筹及财政拨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 海宁市盐仓污水处理厂三期(续建工程) 。投资概算约 120 万元 ;
2.2 招标范围: 海宁市盐仓污水处理厂三期(续建工程)货物采购第Ⅳ标包—滗水器。
2.3 要求设备供应周期: 60 天(日历天)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 ,并在人员、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 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大楼附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海宁钱塘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兴路 1 号 地 址: 海宁市皮革城大厦 903 室
邮 编: 314400 邮 编: 314400
联 系 人:
陈 先生 联 系 人:
周 先生
电 话: 0573-87969599 电话: 移动固定电话 15205837842
(短号 5978420 )
传 真: 传 真: 0573-87211987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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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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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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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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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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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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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且上年度经工商年检合格, 投标人必须是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本项目不接受经销商、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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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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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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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日期后,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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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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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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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以来企业类似设备供应业绩不少于 2 个(要求单个合同合同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且在给水厂或污水处理厂项目中用),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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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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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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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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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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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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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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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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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限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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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暂定或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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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投标人的复印件均须在投标时由投标人的代表随身携带原件备查, 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查看原件时,可随时提供。 如需要核查时,投标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则其资格审查将可能无法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