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完善水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健全晋江、洛阳江上下游江生态补偿机制

   日期:2019-10-15     来源:中国网     浏览:1272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为巩固和完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泉州生态环境局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

日前,为巩固和完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泉州生态环境局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资金分配、使用范围、资金绩效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据悉,修订完成后,根据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下发了1.83亿元的补偿资金。

据了解,2005年,泉州在福建省内率先启动实施晋江、洛阳江上下游流域补偿机制。推行补偿机制15年来,补偿资金从最初的每年0.2亿元,逐年提高到现在的每年3亿元,极大促进和保证了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有效开展。

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将按“因素切块分配”、“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鼓励支持多元化生态补偿”、“支持重点项目”等4个方面来分配,并形成三大特点

突出流域水质考核目标

本次修订改变了以往资金直接补助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项目的形式,修订后的资金分配将主要以流域水质质量为依据。水质达到当年度考核要求的,按河流(段)长度≦10公里、>10公里≦30公里、>30公里≦50公里、>50公里≦100公里、>100公里等5档,分别给予每个考核断面奖补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如当年度年均水质未达考核目标的流域,不予安排当年度奖励资金,已预拨的资金也将予以收回。

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新《资金管理办法》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更加突出和应对水环境的综合整治需要。整治资金将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点源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县域(际)建立实施的生态补偿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等。

资金投入项目更加明确

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智慧,进一步指出并明确了“支持重点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以及跨区域的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要求。同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晋江、洛阳江上游的县(市、区)要根据流域污染源情况,自行统筹资金用于解决本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为确保实,《资金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晋江、洛阳江上游的县市区用于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县市区本年度所获得的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资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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