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颁布

   日期:2019-12-17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万芬     浏览:1452     评论:0    
核心提示: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为了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2月16日,《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为了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2月16日,《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会议指出,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福祉,是脱贫攻击“两不愁”中最基本的内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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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今年5月30日,铜仁市已建成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共有4807处,供水人口264.85万人,其中千人以上工程有545处、供水人口1452.56万人,千人以下工程有4262处,供水人口122.29万人。

会议提出,《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于2019年6月27日由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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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集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之外,利用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

《条例》第四条规定,铜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的引导,将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统筹管理,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检)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管理主体做好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义务、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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