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19-12-26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浏览:1382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标志着安徽省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正式实施。《实施方案》旨在...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标志着安徽省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正式实施。

《实施方案》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精神,全面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的要求,进一步调动沱湖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加强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共生共融、共同发展,形成流域一体化发展和保护的格局。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权责对等、双向补偿”原则,实行“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赔付”的双向补偿,严格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实施方案落地。省生态环境厅抓好统筹协调、加强机制运行监管,省财政厅督促流域相关市落实补偿资金、做好省本级补偿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形成沱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打造全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示范典型。

《实施方案》要求, 按照“环境共治、产业共谋”的总体要求,淮北、宿州和蚌埠市等沱湖上下游各市以水为纽带,加强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共生共融、共同发展,形成流域一体化发展和保护的格局。

《实施方案》提出, 共同责任断面沱河关咀断面和无下游市的沱湖湖心断面,由省财政与宿州、蚌埠市之间进行补偿。设生态补偿(赔付)基准,暂定为200万元/月。健全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补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受偿方应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拟订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将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于次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详细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保护沱湖流域水生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等,双向补偿。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充分考虑上下游共同利益,厘清和量化上下游地区水质保护责任,实行“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赔付”的双向补偿,对为保护水环境付出努力的上游地区给予合理补偿,对水环境质量受到损害的下游地区给予合理赔付。

(二)协同保护,联防联治。树立流域发展“一盘棋”思想,在规划制定、空间和产业布局、准入标准、环境监测及生态环境执法等领域形成共商共管格局,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三)多元合作,互利共赢。按照“环境共治、产业共谋”的总体要求,淮北、宿州和蚌埠市等沱湖上下游各市以水为纽带,加强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共生共融、共同发展,形成流域一体化发展和保护的格局。

二、横向补偿的实施

(一)区域范围。沱湖、沱河及其主要支流,涵盖淮北、宿州、蚌埠市。

(二)断面设置。在沱湖流域设立5个跨界生态补偿断面,分别为新北沱河蔡桥闸(淮北—宿州)、沱河王桥闸(宿州—蚌埠)、唐河樊集(宿州—蚌埠)、沱河关咀(宿州、蚌埠)、沱湖湖心(蚌埠)。设立王引河任圩孜桥断面作为入境水质参照断面。

(三)水质目标。按照省政府与相关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新北沱河蔡桥闸、沱河王桥闸、唐河樊集、沱河关咀、沱湖湖心断面生态补偿水质保持Ⅲ类及以上。

(四)水质测定。沱河关咀断面使用生态环境部监测数据,其他断面由上下游两市联合监测。监测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水质异常波动时,上下游市之间会商研究确定水质监测具体事宜。当两市对监测数据或监测结果存在争议时,沱湖关咀断面按程序提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核定,其他断面由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核定。

(五)补偿(赔付)系数。按区域污染负荷设定补偿(赔付)系数,新北沱河蔡桥闸断面补偿(赔付)系数0.5,沱河王桥闸断面补偿(赔付)系数0.5,唐河樊集断面补偿(赔付)系数0.5,沱河关咀共同责任断面补偿(赔付)系数1(宿州市、蚌埠市各0.5)、沱湖湖心断面补偿(赔付)系数1。

(六)补偿(赔付)方法和金额。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赔付”的原则,断面上下游市之间根据水质达标情况实行双向补偿。共同责任断面沱河关咀断面和无下游市的沱湖湖心断面,由省财政与宿州、蚌埠市之间进行补偿。设生态补偿(赔付)基准,暂定为200万元/月。

1. 断面水质达标,下游市向上游市支付生态补偿金。断面当月水质为Ⅲ类时,补偿金额为补偿基准乘以补偿系数;断面当月水质为Ⅱ类及以上时,补偿金额加倍。

2. 断面水质未达标,上游市向下游市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当月水质为Ⅳ类时,赔付金额为赔付基准乘以赔付系数;断面当月为Ⅴ类及以上时,赔付金额加倍。

3. 扣除上游河南入境水质影响。新北沱河蔡桥闸断面水质未达到生态补偿水质目标,且超标因子浓度低于王引河任圩孜参照断面相应因子浓度时,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价。淮北市按新北沱河蔡桥闸断面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的水质类别进行赔付,对新北沱河蔡桥闸断面按实际水质类别应赔付的金额由省财政补足。

扣除影响的公式如下:



C调整浓度—超标因子扣除上游入境水质影响后的浓度值(mg/L);

Cx—新北沱河蔡桥闸断面超标因子实测浓度值(mg/L);

Cw—王引河任圩孜断面该项因子实测浓度值(mg/L);

Qw—王引河实际汇入新北沱河流量(m3/s);

Qx—新北沱河流量(m3/s)。

(七)资金结算。补偿(赔付)资金由省生态环境厅按月计算,省财政厅按年结算。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厅对上年度淮北、宿州、蚌埠市补偿(赔付)资金进行结算。经各市确认后,5月底前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八)资金使用。补偿(赔付)资金专项用于沱湖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保护建设、生态补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等,鼓励和支持受偿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绿色债券、融资贴息、后奖补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和绿色产业投入。

三、深化流域保护合作协同

(一)建立联防联治机制。淮北、宿州、蚌埠市相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沱湖流域上下游保护联防联治会商机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会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实现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跨市、跨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定期会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交叉检查和联合检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发生跨界污染导致下游产生渔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另行确定。

(二)建立重大规划(方案)合作协商机制。淮北、宿州、蚌埠市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和交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过程中,要进行会商论证。

(三)探索统一环保政策标准。淮北、宿州、蚌埠市在落后产能淘汰、产业提升改造、布局优化调整、环保准入等方面,探索制定并逐步执行同一标准。协商并逐步统一空间准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立产业项目准入协调机制,对上下游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前,应征求有关市意见。

(四)探索流域共同治理。淮北、宿州、蚌埠市对流域污染源实施普查,共同研究污染治理方案,推动跨界水污染治理、湿地保护、水源涵养等重大项目实施,提升流域生态稳定性。淮北市要加大戚家沟、小黄沟等水体治理力度,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五)健全补偿资金监管机制。健全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补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受偿方应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拟订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将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于次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本方案自2020年1月开始实施,后期根据国家水质目标管理等要求,适时对方案进行修订。方案实施后,沱河芦岭桥、沱河关咀断面不再纳入《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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