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态环境局再出台七条措施 进一步指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日期:2020-02-26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浏览:1246     评论: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环评、执法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的专项工作小组,尽最大限度实实在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指出,在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审批权限,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承诺守法的基础上,做到即申请即受理、即受理即审批,环评文件批准书“立等可取”。同时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复工,指导建设单位通过“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或APP进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实施“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对确需技术评审的采取线上征求专家、部门评估或意见的方式加快项目审批,做到最简化办理、最快捷办理、最人性化办理。

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审批方面,对排污许可办理,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和核发,可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核查,做到“应发尽发”。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核发质量。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待整改完成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方面,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经辖区生态环境局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在疫情期间可开展应急处置。对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环境风险较小的,采取远程视频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证。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网上备案。

进一步优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对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医疗卫生、疫情防控和医疗类资源供给项目,从全市调剂排放权予以优先支持,动态掌握重点碳排放单位复工复产及相关实际需求,统筹市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配额予以支持,免收碳排放权交易费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采取分期、缓缴等措施,适当延长市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履约时限,积极争取国家碳市场支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进一步优化治理资金支持方面,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要求,污染防治资金分配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区县倾斜,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进一步优化施工作业审核方面,对夜间施工作业,通过“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或APP申报,无需现场报件,在两个工作日时限内办理。《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提供邮寄服务。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医疗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能源供应、生活必需品生产、医药类企业,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可由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保障正常建设。

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监管方面,推行非现场执法。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无群众举报、无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曾经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企业自行监测规范开展的,不开展现场检查和监测工作;纳入随机抽查的企业,可适当延迟,或通过企业传送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企业,协调技术力量分片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对复工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线上抽查机构监测活动信息,协调指导做好监测人员和实验室安全防护。

优化执法监测监管的另一项措施是推行容错监管。在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执法发现的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环境危害的,以指导帮扶整改为主,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临时性集中隔离场所、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机构、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电供热设施存在环境问题的,特事特办,主动帮助指导做好问题整改。12369环保举报热线就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生态环保问题开辟专门受理渠道,及时专题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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