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配套文件 打通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最后一公里”

   日期:2021-07-16     来源:广西日报—广西云客户端     浏览:1997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法律规定和适用流程,统一适用程序、认定标准,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法律规定和适用流程,统一适用程序、认定标准,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免予处罚”提供了准确的程序指引,打通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最后一公里”,确保“免予处罚”制度落地生效。

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我区9项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实践中部分市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适用时常存在“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免予处罚”制度落地效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对历年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涉及建设项目、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等9种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免罚规定,基本涵盖了我区环境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

《通知》通过表单式对免予处罚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免予处罚事项的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等内容,将依法可以免于处罚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是《规则》的重要补充,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执法的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要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对照《规则》第八条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情形,当事人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环境影响轻微的,由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予处罚。《通知》建立标准、规范、统一的流程,明确免予处罚的适用流程,以是否进入立案程序为时间节点,针对立案前和立案后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在立案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在立案后发现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对立案前、立案后进行区分的处理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预防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守法意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当事人发生《规则》《通知》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虽可免于处罚,但绝非对其放松环境监管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整改,送达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经营,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另一方面,规范推行“柔性执法”,服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2021年,我区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抓生态环境保护,不放松放宽执法监管的要求和标准,继续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围绕“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理念,助力复产复工。上半年,全区办理“免予处罚”案件32件,为企业营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给企业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走出低谷、化危为机,实现自身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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