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拖欠水费超60日或被限制用水

   日期:2019-09-26     来源:羊城派     作者:李焕坤 甘韵仪     浏览:1838     评论:0    
核心提示:25日,羊城派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10月1日起,《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对广州市城乡居民供水用水行为提出了新的规范,针对广州城市发展进...

25日,羊城派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10月1日起,《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对广州市城乡居民供水用水行为提出了新的规范,针对广州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如违章用水行为屡禁不止、供水设施的管理主体界定不清等问题,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供水用水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拖欠水费超60日,或被限制用水

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沙洛村累计拖欠市自来水公司水费高达202万元,在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市自来水公司将沙洛村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沙洛村清偿所欠水费及相应违约金。

此后,沙洛村清缴了历史欠费。在广州,类似沙洛村这种拖欠水费的情况并非个案。

供水单位与用户之间虽存在供水用水事实,但对长期或恶意拖欠水费的行为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及依据。如果长期或恶意欠费的行为愈演愈烈,势必影响供水单位正常运转,损害合法用户利益。

对此,10月1日施行的《条例》规定,如果用户逾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90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此外,用户缴纳水费信息将被纳入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与金融机构及政务机构实行信息共享、联动。在不久的将来,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的用户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直接影响相关人员的日常生活。

偷水盗水,或构成犯罪行为

水是宝贵的国家资源,违章用水行为严重威胁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就曾被曝出,原厂长周某自2011年起多次指示该厂员工谢某改小水表读数,从而减少应缴水费。


 


2012年2月21日,谢某在厂长指使下,再次干扰水表正常读数,被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经核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周某、谢某盗窃市自来水公司供水高达184万,涉案金额达392万。

2013年8月16日,周某、谢某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50万元及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万元。该案成为广州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

据市自来水公司介绍,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私接管线取水、私自改装或损坏计量水表、擅自启用公共消防栓取水、私自开启市政设施取水等都属于盗水行为。

新版《条例》规定,存在违章用水行为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水费,并处罚款,最高可达十万元。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供水设施成住宅标配

一些老旧居民楼宇,由于二次供水设施陈旧、故障或废弃“下岗”,楼宇用水直接依靠市政管网直供,导致高峰时段部分高层住户出现缺水缺压问题。

用户没水用,自然会想到供水单位,但实际上,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集体进行管理、维护,供水单位由于没有法律授权依据及相应的费用支出预算,也只能尽民生义务采取一些应急措施,以缓解用户用水问题。

近年来,二次供水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供水日渐突出的问题。

对此,新版《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居民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设施。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由政府部门牵头编制整体改造计划,逐步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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