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日期:2020-01-08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李丽云     浏览:1299     评论:0    
核心提示:记者1月7日从黑龙江省卫健委获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法规——《黑龙江省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条例旨在进一...

记者1月7日从黑龙江省卫健委获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法规——《黑龙江省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条例旨在进一步保障黑龙江省内百姓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该《条例》分为:总则、供水卫生管理、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监督监测、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

为将生活用水卫生安全落到实处,该《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规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

为保障城乡均衡,该《条例》规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对于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单位,则应当每年至少委托检测一次,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该《条例》同时也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针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此外,在该《条例》实施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化,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开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信息。同时也明确了从供水生产到水质监测监督各个环节主体责任,保证生活用水卫生安全,对公众负责任。

该《条例》在强化政府职责的同时,还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鼓励社会监督,规定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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