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10-10     来源:西安生态环境     浏览:1945     评论:0    
核心提示: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七十四条。《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七十四条。《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收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端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对于城镇水污染,《条例》规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和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配置相应的沉砂、隔油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外排水质达标。

  《条例》明确了西安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对违规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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