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渗滤液是否可以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否构成“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日期:2020-07-15     来源:企业环境合规     浏览:2354     评论:0    
核心提示:  “生活垃圾渗滤液”是指垃圾在堆放和处置过程中在压实、发酵等生物化学降解作用及降水和地下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一种高浓度的废水。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以填...

  “生活垃圾渗滤液”是指垃圾在堆放和处置过程中在压实、发酵等生物化学降解作用及降水和地下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一种高浓度的废水。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以填埋和焚烧为主,因此,垃圾渗滤液处理需求主要为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产生的渗滤液。填埋场渗滤液与焚烧厂渗滤液适用不同的处理标准,是否可以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规定也存在差别。那么,垃圾处理厂是否可以将渗滤液运至污水处理厂呢?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下文将详细解读:

  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

  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应当遵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规定。

  1. 生活垃圾渗滤液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同样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表3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2. 如需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

  (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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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9月22日发布《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标准,在满足条件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

  生态环境部复函中仅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滤液的处理方式,而未包含“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填埋场渗滤液与焚烧厂渗滤液适用不同的处理标准,填埋场应当适用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在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表3标准后,直接排放。

  最后,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复函处理呢?是否可以运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否必须预处理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厂?直接运送至污水处理厂是否构成“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如允许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又应当达到何种标准呢?遗留的问题仍有不少,欢迎留言探讨!

  复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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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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