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20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浏览:2874     评论: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5条,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作了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专门作出规定。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5类项目。

《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并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20〕104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9日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已经足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专项支持过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 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纳入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的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其他区域的尾矿库安全环境防控和生态修复项目;

2. 船舶污染治理项目。支持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三)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湿地功能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

(四)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具体包括:

1. 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峡地区为重点,支持沿江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

2. 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为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绿色发展项目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

(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切块方式下达两种方式。

(一)直接下达投资:适用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其他区域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和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

(二)切块下达投资:适用于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如本办法已覆盖,对照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执行;如本办法暂未覆盖,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其他区域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支持长江经济带中西部 8 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二)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

(三)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支持沿江 11 省市。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

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2 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元;

(二)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予以支持;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二)未获得我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资金支持;

(三)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工作量;

(五)具备有效监管措施保障。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结果负责。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需求,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按照我委确定的专项绩效指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一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四条 沿江省市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报送的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对批复的投资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并明确建设任务、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地方可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

第十六条 对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同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不得与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同一项目或同一建设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经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认可。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并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 50%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通报;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项目建成后管理不力、实施效果不理想,甚至存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20〕10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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