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重点关注!19个城市再生水循环利用市场潜力将被激发?

   日期:2022-11-18     来源: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中国环境报     浏览:1036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并公示试点城市名单。

01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有哪些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司局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包括(以下按行政区划排序):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7日。

02试点城市工作将如何开展?

根据此前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城市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六点:

(一)合理规划布局。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等相关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安排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相关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推动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平衡、湿地净化与调蓄能力匹配,确保再生水利用目标可达、重点项目可落地、政策措施可持续。(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试点城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试点城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分工指导)

(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是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协同作用使低污染水得以进一步改善的生态工程措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只承担水质改善任务,不应作为直接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的治污设施。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海)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要依法履行涉水有关许可手续,严禁妨碍行洪,不得抬高滩地高程,不得建设阻碍水流的设施。在设计建设中要坚持生态优先,注重选择本土植物,避免外来物种入侵。人工湿地的设计进水规模,应以湿地的净化能力为基础,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调配能力相匹配。各地可探索采用除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以外的其他措施改善水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各地可以依托低洼地带,在充分调查论证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结合区域再生水利用需求,形成合理的再生水调蓄能力,统筹建设再生水调配体系。鼓励新建城区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有序推动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应当纳入城市供水体系。鼓励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设施运营单位合作建设再生水管网,签订再生水利用合作协议。(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缺水地区应将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新建高耗水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再生水调配体系周边。工业园区以及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将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用于农业灌溉的再生水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等相关标准要求。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相关规定,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考核权重。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六)加强监测监管。试点城市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水质水量监测,保障再生水利用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当督促其限期退出。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管理,再生水出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V类标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以享受试点支持政策。加强再生水调蓄库塘环境管理,防止再生水水质恶化。特殊用途再生水利用应经进一步处理以满足相应用途水质要求。(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按分工指导)

据了解,试点城市要及时调度总结试点实施方案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并在试点结束后3个月内,对试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全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成效开展总体评估,对试点期间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宣传推广。

03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资金从何而来?

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建立可持续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模式,需要政府加强投融资政策和制度供给,创新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和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中国环境报发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高军、程亮、陈鹏、张鹏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资金从何而来?》文章中,表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资金或将从以下几个角度供给:

一、加强投融资政策和制度供给

(一)是加强再生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激励约束政策研究。

政府加强再生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激励约束政策研究,有助于促进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对于缺水地区,特别是资源型缺水地区而言,受区域常规水资源总量和可开发利用量的约束,再生水回用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再生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时,能否合理规划和分配利用常规水资源与再生水资源,会影响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能否可持续发挥效益。建议政府在以下方面加强举措:

在制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时,依据水资源“供—用—耗—排”经济社会循环途径,以及在中长期供需水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构成及其达标排放去向,明确再生水用水需求、利用途径、配置水量、供应能力及设施布局,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

着力构建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激励相容政策机制。对于工业园区以及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有条件利用再生水但未充分利用的,严格限制新水取用量。放开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厕所冲洗、道路喷洒、车辆冲洗、建筑降尘等有潜在收费机制的市政杂用水,建立有利于促进再生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各类水源比价关系。建立取用再生水的价格优惠机制,引导再生水在市政杂用领域的有序利用。

加强对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出水水质的监管以及再生水调蓄库塘的环境管理。强化再生水利用风险防控,确保再生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制度供给,促进再生水重点工程项目投融资。

加强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政府财政资金可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主要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较为适合城市绿化、景观环境、河道生态补水等领域再生水回用设施工程的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较为适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有门票收入、休闲旅游收费项目等收费机制的人工湿地的建设投资。此外,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也是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等。

加强金融支持政策供给和金融工具创新,促进再生水回用重点工程项目的融资。在金融支持政策层面,应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倾斜,通过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投融资试点,在中长期信贷支持、较低融资利率水平、减少融资担保成本等层面探索建立金融支持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金融政策。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向金融机构定期推介机制,积极向股权投资机构、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推荐尚有资本金缺口的重点项目,引导加强权益性融资,鼓励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工具,试点开展项目预期收益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担保。

二、创新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和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一)是鼓励整体打包、区域实施,促进工程项目的可融资性。

可将不同再生水用途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打捆实施。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和部分市政杂用水的工程项目,能够建立用户付费机制;而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生态补水的工程项目,较难建立用户付费机制,但可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不同用途的工程项目打捆交由社会资本实施,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工程体量变大,可发挥规模效益和取得收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政府资金补助起到了增信作用,增加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可融资性。

可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一体化建设和运维。对于存量污水处理厂,可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交由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建设运维的社会资本一体化建设和运维;对于新建污水处理厂,鼓励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一起交由社会资本一体化建设和运维。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角度看,将污水处理厂与人工湿地、调蓄库塘、再生水管网等一体化建设和运维,更有利于再生水水量水质的调控和运行监管。从融资角度看,污水处理厂作为存量基础设施,可通过基础设施(Reits)模式为整体项目融资,增加了工程项目的可融资性。

(二)是鼓励采用EOD模式,通过关联产业促进工程项目的投资和收益可持续。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在增加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同时,改善了流域水环境,恢复了河道水生态,同时也为盈利性关联产业的导入提供了良好的生态基底。比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作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关键环节,可导入旅游、度假、会议、文化、养生等功能,建设有收益的生态产业。

相关政策文件也为关联产业开发提供了政策保障,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提出,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的社会资本,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可通过引入市场化资源,比如沿河道注入文旅、运动休闲等元素,与康养、体育、设施农业、城镇开发等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通过盈利性产业收益反哺,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投入。

(三)是鼓励规范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工程项目建设和运维。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涉及人工湿地、调蓄库塘、再生水管网建设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其利用途径除工业企业用水外,大都属于公共服务,符合PPP模式的应用范畴,且工业企业、部分市政杂用等利用途径具备一定的收费机制,较适宜打包成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模式。对于具备财政可承受能力的地区而言,规范化采用PPP模式,可提高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供给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在采用PPP模式实施时,应注重挖掘项目潜在收益,如在污水处理厂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一体化实施的工程项目中,社会资本可通过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厌氧沼气回收综合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等获取一定的收益。其收益可建立与政府共享机制,在提高社会资本挖掘项目收益积极性的同时,降低了财政付费压力,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良好运行。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融资模式创新拓宽资金渠道。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需建设的人工湿地、调蓄库塘、再生水管网等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地方政府通过认购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大量闲散的民间资金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渠道进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此外,应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融资。

对于再生水回用于工业园区或大型企业以及部分具有收费机制的市政杂用等具备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可探索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扩大社会资本融资途径,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落地实施和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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