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报系列串标案,抓捕33人涉案金额1.5亿

   日期:2019-10-22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浏览:2824     评论:0    
核心提示:2019年10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通报“8.01”系列串通投标案:警方成功摧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涉案标的金额逾1.5亿元。今年8月1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宿州...

2019年10月18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通报“8.01”系列串通投标案:警方成功摧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涉案标的金额逾1.5亿元。今年8月1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宿州市公安局移送招投标领域异常数据线索,经过近一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锁定该市埇桥区以马某为首的串通投标犯罪团伙,并关联出砀山以郭某为首以及江苏扬州以曹某为首的另外2个同类型犯罪团伙。

1捣毁埇桥区以马某为首的串通投标犯罪团伙

经查,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男,42岁,宿州市埇桥区人)伙同刘某锋(男,49岁,宿州市埇桥区人)、杨某(男,35岁,蚌埠市怀远县人)、陈某虎(男29岁,宿州市埇桥区人)、韩某龙(男,29岁,宿州市埇桥区人)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成立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关联公司,在数起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安排业务管理人员以不同的公司名义分别制作标书,根据调整系数、复合系数、下浮率计算出不同的投标报价安排统一投标,工程中标后自行施工或转包给他人,从中谋取经济利益。

经统计,自2017年以来,以马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中标项目22个,涉及教育建设、水利工程、精准扶贫、旧城改造、机动车检测线改建等,中标标的合计1.5亿余元。另经查明,马某等人还经常以每次2000元不等的价格借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或将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资质借给他人投标,如最终以借用公司的名义中标,按照中标金额的1%-2%缴纳管理费。目前,涉案的27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捣毁萧县以王某为首的串通投标犯罪团伙

经查,2019年1月份,王某朝(男,29岁,安徽天长市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袁某清授意下,联系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对“萧县闫集镇2019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完善自然村路灯配套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围标。

期间,由王某朝借用上述三家公司的CA锁及公司资质,统一网上报名,统一标书制作,标书内容、控制价、投标保证金及出场费用均由袁某清提供,后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291万元人民币中标该项目。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及王某朝、袁某清等涉嫌串通投标罪。

2019年8月29日,萧县公安局抽调16名警力组成4个抓捕组分赴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苏省高邮市等地开展对涉案人员的抓捕工作,最终成功将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3侦破砀山县郭某华串通投标案

经查,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华(男,砀山县人)为中标砀山县特色种养业精准扶贫冷库建设项目(三标段),通过关系人找到埇桥区人马某,后借用马某控制的安徽省思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参与围标,提前串通投标事宜,给参与借用资质投标的公司3000元至4800元不等的好处费。

后该项目由马某控制的安徽省思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60余万元。该项目最终由郭某华承建,后郭某华按照中标标的1%的比例,向马某控制的安徽思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

2019年8月29日9时许,专案民警在郭某华住处成功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郭某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招投标这些不要碰!

宿州警方向社会发布通告称:

一是公司资质“莫乱借”,可能受到法律打击。在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认定上,被借用公司资质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往往被以共同犯罪论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投标标书“莫乱做”,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接受委托,在同一项目中为多家公司制作多份标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串通投标犯罪的共犯,属刑事打击范围。

三是项目经理资质“莫乱挂”,可能面临失信和违法犯罪风险。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在相应公司的,一旦该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严重的话,该项目经理可能涉及共同犯罪;即便不涉罪,也将面临被纳入行会公布的“黑名单”和失信人员范畴,给生活、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延伸阅读

一、围标串标,信用难修复

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三、如何认定围标串标?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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